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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19號
原 告 黃麗枝
原 告 鋥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鋒瑞寶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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