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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541號
原 告 林金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系爭B28號停車位)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停車位之客觀交易價值各為何?並提出認定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相鄰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書或鑑價報告等)供參,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及起訴聲明第2項金額之總合數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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