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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陳碧惠
被 上 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葉耿琪
簡國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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