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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陳寶愛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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