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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吳彥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俊鴻發支付命令(10
1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5,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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