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李坤螢
訴訟代理人 張智維
原告與被告榕毅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