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春綢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3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7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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