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許維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晁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