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原 告 賴建宏
被 告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春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江春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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