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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施呈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茂地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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