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文心凱旋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錦洲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佳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7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