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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再簡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李文鎮
再 審被 告 顥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 日本院101 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雖對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本院101 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通觀其訴狀理由,僅主張原確定判決係判決不公云云,並未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復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何符合前引法定再審原因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開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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