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567,2013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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