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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884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劉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陸佰零參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 年6月27日向原告申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12,063元,被告應自93年7月起分19期按月清償,嗣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加計利息總額以逾期未償款之百分之5即603元為上限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委託書、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無力繳納相關費用者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撥付通知書各1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12,0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金額以603元為上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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