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935,2013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9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宋國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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