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暐儒
法定代理人 陳麗蓉
相 對 人 郭秋蕙
相 對 人 臺中市立光明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玉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129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並提出臺中市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第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