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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16號
原 告 楊建夫
訴訟代理人 林良安
原 告 千逸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楊勝輝
被 告 楊世豪
被 告 楊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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