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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連巫月祝
黃巫阿嚴
巫添恕
巫月美
周添進即巫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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