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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16號
原 告 林柏良即美葆企業社
被 告 沈政男
訴訟代理人 沈井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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