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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796號
原 告 甲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仲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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