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具狀查報被告陳俊穎目前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係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故司法文書無法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