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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張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倢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本件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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