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補,890,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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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尤宗謨
被 告 李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850元(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1樓及2樓,惟該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為4層樓,故依原告提出之101年度房屋稅單所載之課稅現值為557,700元除以2而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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