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補,904,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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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松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等(原起訴之被告張東明部分已調解成立)】及繕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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