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1242,201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蔣秉蓁
複代理人 廖容賢
被 告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泰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對於兩造之應訴及調查程序均較便利。

爰依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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