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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陳又榛
訴訟代理人 紀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馨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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