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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2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被 告 陳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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