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小,998,2013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林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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