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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黃郁棻即黃雅玲
被 告 陳俊吉
被 告 陳惠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惟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係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3,388元(土地部分429,488元、房屋部分223,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1,110元,尚欠6,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6,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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