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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廖杏喬即廖婉廷
廖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廖杏喬即廖婉廷應於102年5月30日前,陳報出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547)及北屯區平田段3337建號房屋予被告廖婉如時,所出售之價金數目及所取得價金之流向。
三、被告廖婉如應於102年5月30日前,陳報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547)及北屯區平田段3337建號房屋向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之金額、所取得貸款之流向及目前償還本金、利息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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