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1273,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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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就其中一部分,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僅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內記載:「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等語,而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命予以補正。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⑴原告於起訴狀僅提及兩造間就張聖智店鋪新建工程、展旺廠房第四期新建工程簽定有契約等語,惟所述真意為何?⑵又依起訴狀所引附件假扣押聲請狀所載,本件工程似未開始實際施作(僅備料預備進場),則所欲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即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法律上依據各為何?⑶承上,所提「如被告可以提出財力擔保並提出部分工程款,本人可停止提出告訴」等語之真意為何?上列原因事實、主張、所欲請求對象範圍明確後,請具體明載其訴之聲明。

三、原告若對本件裁定內容有所不明瞭、或無從確認其請求權基礎,惠請自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或聲請該會指派律師協助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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