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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朱芳蕾之繼承人.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朱芳蕾」之除戶戶籍謄本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鄭嘉仁」、「鄭秋芸」等2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2人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鄭嘉仁、鄭秋芸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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