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15號
原 告 金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訴訟代理人 朱兆彬
被 告 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惠育
訴訟代理人 廖定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㈠、2關於「『被』告自陳」之記載(見第二頁第二十一行),應更正為「『原』告自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原告之陳述,見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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