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510,2013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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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旻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蓁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大成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990元,應徵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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