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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享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353元,應徵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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