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劉孜育
訴訟代理人 林宛霖
被 告 高永雯
高睿廷
法定代理人 高昇平
王靖芬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5日上午9時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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