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887,2013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887號
原 告 郭振河
被 告 黃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