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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47號
原 告 林麗霜
被 告 沈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18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新台幣(下同)415,00元,核定裁判費為4, 520元;
因原告已繳500元,經本院於102年3月23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529號裁定命原告補繳4,020元。
三、原告誤認應補繳之裁判費為4,200元,補繳納裁判費4,200元;
故其中180元,顯屬溢繳,應依職權裁定返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被告均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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