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簡,954,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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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954號
原 告 夏承榮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昜鈞
被 告 陳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永豐銀行板新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6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207,527 元。

詎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207,5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6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207,527元,及自提示日後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帳  號  │發票人  │
│號│          │  (新臺幣)  │          │          │        │
├─┼─────┼──────┼─────┼─────┼────┤
│1 │AD0000000 │  63,000元  │ 101.4.5  │000000000 │陳正光  │
├─┼─────┼──────┼─────┼─────┼────┤
│2 │AE0000000 │  57,777元  │ 101.4.6  │ 同  上   │同  上  │
├─┼─────┼──────┼─────┼─────┼────┤
│3 │AE0000000 │  50,000元  │ 101.4.14 │ 同  上   │同  上  │
├─┼─────┼──────┼─────┼─────┼────┤
│4 │AE0000000 │  36,750元  │ 101.4.16 │ 同  上   │同  上  │
├─┼─────┼──────┼─────┼─────┼────┤
│5 │AE0000000 │1,500,000元 │ 101.4.24 │ 同  上   │同  上  │
├─┼─────┼──────┼─────┼─────┼────┤
│6 │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4.24 │ 同  上   │同  上  │
├─┼─────┼──────┼─────┼─────┼────┤
│7 │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5.5  │ 同  上   │同  上  │
├─┼─────┼──────┼─────┼─────┼────┤
│8 │AD0000000 │1,500,000元 │ 101.5.5  │ 同  上   │同  上  │
├─┼─────┼──────┼─────┼─────┼────┤
│9 │AD0000000 │1,000,000元 │ 101.5.5  │ 同  上   │同  上  │
├─┼─────┼──────┼─────┼─────┼────┤
│10│AD0000000 │1,000,000元 │ 101.5.5  │ 同  上   │同  上  │
├─┼─────┼──────┼─────┼─────┼────┤
│11│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5.6  │ 同  上   │同  上  │
├─┼─────┼──────┼─────┼─────┼────┤
│12│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5.9  │ 同  上   │同  上  │
├─┼─────┼──────┼─────┼─────┼────┤
│13│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5.24 │ 同  上   │同  上  │
├─┼─────┼──────┼─────┼─────┼────┤
│14│AE0000000 │ 500,000元  │ 101.6.1  │ 同  上   │同  上  │
├─┼─────┼──────┼─────┼─────┼────┤
│15│AE0000000 │1,000,000元 │ 101.6.14 │ 同  上   │同  上  │
├─┼─────┼──────┼─────┼─────┼────┤
│16│AE0000000 │ 500,000元  │ 101.6.16 │ 同  上   │同  上  │
├─┴─────┼──────┼─────┴─────┴────┤
│    合  計    │12,207,5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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