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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9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被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王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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