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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蔣易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陳慶豐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3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支付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並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提示前取得票據或提示後未獲付款始取得該票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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