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2,中補,919,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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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9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忻瞳即李香君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9,77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既經被告異議,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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