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再簡,9,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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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再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芮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所提起之再審之訴,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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