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小,3501,2015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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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3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穎沅(即謝碧連之承受訴訟人)
謝玲琍(即謝碧連之承受訴訟人)
謝英俊(即謝碧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謝碧連之承受訴訟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104年7月9日補充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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