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簡,154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連振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何張秀芸
訴訟代理人 何國松
被 告 林白麗雪
李春雨
賴敏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古秀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請注意:民事第二法庭位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一樓,非第二辦公大樓之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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