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簡,3313,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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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季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偉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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