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3,中簡,3361,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361號
上 訴 人 林義興
送達代收人 邱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隆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361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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