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勞小,13,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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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月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玖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而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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