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4,中勞小,48,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48號
原 告 謝盡美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賴敏中
劉秀鈺
黃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行政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又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公務員應否支薪,並非私權關係,關於此項爭執,應依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請求薪資性質之任何給與,亦非私權關係,故關於此項給與之爭執,普通法院自亦對之無審判權(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19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16日工資共計新臺幣51,520元。

而原告經銓敘部審定為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服務機關為被告公司等情,有銓敘部100年4月12日部特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係公務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16日工資,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請求,普通法院對此無審判權,本院(民事簡易庭)無受理訴訟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本院行政訴訟庭。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