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68號
原 告 劉智旭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翠豐茶葉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羽飛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星期三下午3點30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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